一、严禁迟报、瞒报、谎报事故
(一)法规依据:国家《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一章第四条规定“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 ……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第二章第九条规定“事故发生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有关部门报告 ”。
(二)条例解释:“迟报、瞒报、谎报 ”是指发生安全环保事故后,相关责任人未按照公司《安全环保奖惩管理办法》及时报告事故或者故意隐瞒事故真实情况的行为。
(三)适用范围:公司正式职工,相关方人员。
二、严禁酒后上岗、在禁烟区吸烟
(一)法规依据:1.《化学工业部安全生产禁令》生产厂区规定“加强明火管理,厂区内不准吸烟”;“在班前、上班时不准喝酒”。2.《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4.7.1 “任何人不应酒后进入矿山作业场所,不应将酒类饮料带入矿山作业场所;紧急医疗除外”;4.7.2“矿山井下禁止吸烟 ”。
(二)条例解释:“酒后上岗 ”指在班前、班中饮酒后进入工作岗位,通过便携式酒精检测仪或者血液检测,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或上班时间在工作岗位上饮酒,在岗时间参照公司考勤管理。“在禁烟区吸烟 ”的认定包括在生产(储运)区域吸烟或违规携带烟火等进入明令禁止区域的,其中动火作业等合理携带火种的行为不在禁令范围内。
(三)适用范围:公司正式职工,相关方人员。
三、严禁在生产装置区睡岗或违规使用手机
(一)法规依据:《化学工业部安全生产禁令》生产厂区规定“上班时间,不准睡觉、干私活、离岗和干与生产无关的事”。
五、严禁违章指挥或冒险作业
(一)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条例解释:“违章指挥 ”是指明知存在安全风险或事故隐患,继续作业存在危险,以威逼、胁迫、恐吓等手段,或利用组织、指挥、管理职权,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或《安全环保奖惩管理办法》中罗列的典型违章指挥行为。“违章冒险作业” 是指经调查确认,明知没有安全保证,甚至已发现事故苗头,仍 然违反制度或管理要求,盲目或野蛮作业的行为等;或《安全环保奖惩管理办法》 中罗列的典型违规作业行为。
六、严禁未有效执行特殊作业管理制度
(一)法规依据:1.《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2.《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3.特殊作业操作规范按照《八大作业操作规程》《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等执行。
(二)条例解释:“特殊作业管理 ”包括特种设备管理、特种作业管理、特殊作业管理。“特种设备 ”是指:一是《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中规定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场(厂) 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二是场内工程机械作业。“特种作业 ”是指《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中规定的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危险化 学品安全作业等。“特殊作业 ”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是《危险化学品企 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规定的八项作业;二是工贸企业的特殊作业制度;三是项目建设的特殊作业制度;四是矿山单位参照危化品企业、工贸企业的标准规范制定并报公司备案的相关特别管控的作业。“未有效执行特殊作业管理制度 ”是指:一是特殊作业未履行审批手续、易燃易爆介质重大危险源罐区防火堤内动火作业未 按特级动火作业办理审批手续、动火作业和受限空间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气体分析、特殊作业过程无人监护或者监护人未经专项培训合格、特殊作业时以水封或者仅关闭阀门代替盲板作为隔断措施、高处作业不系挂安全带等情形;二是无证操作特种设备或从事特种作业。
(三)适用范围:公司正式职工,相关方人员。
七、严禁未经许可变更设备或生产工艺参数
(一)法规依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6)5.5.1.4 变更管理:“企业应制定变更管理制度。变更前应对变更过程及变更后可能产生的安全风险进行分析,制定控制措施,履行审批及验收程序,并告知和培训相关从业人员。”
(二)条例解释:“变更设备 ”是指改装、制造、检修特种 设备,改变设备(设施)性状、用途、运行参数或改变工艺(物 料)输送方式等。“变更生产工艺参数 ”是指变更工艺流程、物料配比、压力、温度、液位高度以及控制方案等。
(三)适用范围:公司正式职工,相关方人员。
八、严禁未经许可停用安全、环保设施
(一)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生产 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 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者管制:(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二)条例解释:“安全设施 ”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将危险、有害因 素控制在安全范围内,以及减少、预防和消除危害所配备的装置 (设备)和采取的措施。主要包括:预防事故设施(检测、报警设施,安全联锁装置,设备安全防护设施,防爆设施,作业场所防 护设施,安全警示标志)、控制事故设施(泄压和止逆设施,紧急处理设施)、减少与消除事故影响设施(防止火灾蔓延设施,灭火设施,紧急个体处置设施,应急救援设施,逃生避难设施,劳动防护用品和装备)。“环保设施 ”是指为防止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等对 环境的污染、改善环境质量所建成的预处理、处理、处置、净化、再生利用设施以及配套的运行监控系统。主要包括: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处理利用设施、工业废气治理设施、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利用设施、噪声治理设施等。此外,还包括能使污染物资源化(综合利用)、无害化、减量化的设施,收集、输送和储存污染物的设施以及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监控以及相关数据、信息等。
(三)适用范围:公司正式职工,相关方人员。
九、严禁非法处置废水、废气、固体废物
(一)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规定:“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 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规定:“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地点倾倒、堆放、贮存固体废物。 ”
(二)条例解释:“非法处置废水、废气 ”是指已知物质排放可能对水体、土壤、环境或人员健康造成危害(影响),躲(逃)避监管进行排放的行为。“非法处置固体废物 ”是指对固态废弃 物未按照法律、相关行政规定及公司制度规定储存、转运、利用和处理的行为。
(三)适用范围:公司正式职工,相关方人员。
十、严禁矿山空顶作业或民爆物品混装(运)
(一)法规依据:1.《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6.3.1.12 规定:“应建立采场顶板分级管理制度。对顶板不稳固的采场,应有监控手段和处理措施。人员需要进入的采场作用面的顶板和 侧面应保持稳定,矿岩不稳固时应采取支护措施。因爆破或其他原因而破坏的支护应及时修复,确认安全后方可作业。回采作业前应处理顶板和两帮的浮石,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回采作业。处理浮石时,同一作业面不应进行其他作业;发现冒顶征兆应停止作业进行处理;发现大面积冒顶征兆,应立即撤离人员并及时上报 ”。2.《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有关标准和规范混装民用爆炸物品的;(六)装载民用爆炸物品的车厢载人的。
(二)条例解释:“矿山空顶作业 ”是指未采取防止冒顶、片帮的安全措施;对顶板不稳固的采场,无监控手段和处理措施;作业面盲炮、空顶未处理,顶帮浮石清理不彻底等。“民爆物品 ” 是指国家规定的用于非军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 民爆物品混装(运) ”是指承运(押运)人员违反有关标准和规范混装(运)民用爆炸物品;民爆仓库内违反规定储存民爆物品。
(三)适用范围:公司各矿山生产单位、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正式职工。
图文丨安环部
编辑丨周丽妮
审核丨党委宣传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