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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宜昌市安全生产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宜昌市安全生产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宜昌市安全生产领域内相关企业、事业单位、中介服务机构、社团组织、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及专家、学者、安全生产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全市性、非营利性的行业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党和国家应急管理、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努力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思想;团结和组织社会力量,切实提高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实施安全发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保护从业人员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健康;在会员和政府部门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为促进全市应急管理工作科学发展和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作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会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宜昌市民政局。本会接受行业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等重要会议,应提前15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捐赠等活动,应在事前7个工作日报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会举办庆典、研讨会、论坛等活动,应在每年1月和6月,申报当年举办活动计划,列入计划后,应在活动前10天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后方可实施。本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动前10个工作日向政府相关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需办理手续的,应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本会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相关规定,建立相应的党组织和群团组织,开展党建活动和群团活动。

第七条  本会的住所:宜昌市西陵二路62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以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协调和担任本行业的代表为基本职能,并承接政府转移和委托职能。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开展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安全培训,推进安全文化建设,致力提升全员安全素质;

(二)开展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调查研究,为政府有关部门提供建议和意见,发挥参谋作用;

(三)开展安全生产中的工作重点、技术难点、隐患治理、安全标准化等研讨活动,帮助企业解决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方面的实际问题;

(四)为企事业单位提供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方面的法规、政策、技术、管理、标准的咨询服务,推介安全生产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标准和新的管理方式,推进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科技创新和管理创新;

(五)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制定、修订有关标准和规范,指导服务相关单位开展安全三同时、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安全培训,并接受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委托,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等技术服务工作,组织开展标准化创建工作和协助安全资格考试工作;

(六)创建信息交流平台,总结交流和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管理经验,开展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境(国)内外交流与合作活动;

(七)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积极推进安全生产经济政策和保险政策措施的落实;

(八)帮助、指导和服务协会会员、中介服务机构和安全培训机构开展相关工作,优化全市中介培训机构资源,共享考试场地设备资源,促进培训考试场地和设备发挥更大效益;

(九)抓好行业自律管理工作,反映会员的诉求和意见,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积极创造条件,拓展安全生产技术咨询服务业务,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十)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授权或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第九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本会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关心和支持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事业,在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科研、技术、服务等领域具有一定影响的单位和个人。

下列单位可作为单位会员:

1、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生产经营企业;

2、依法登记从事有关安全生产技术研发的科研、设计、教学、培训、检测检验和维护职工权益等事业单位;

3、依法登记从事有关安全生产的地方性、行业性社会团体和中介机构。

下列个人可作为个人会员:

1、在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技术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专家学者;

2、单位会员的现任领导及担任安全生产技术工作的负责人:

3、从事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并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安全生产实际工作者。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研讨、交流、考察、学习等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条件;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对本会会费收支情况提出质询的权力;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优先在本会刊物或网站发表文章和信息。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标准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信息);

(六)积极参与本会活动和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违反行规行约和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损害行业形象或者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常务理事会决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警告、同业制裁、通报批评、除名和纳入黑名单等惩戒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本会将配合国家有关职能部门予以查处,并在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1/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本会每5年召开换届大会。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换届的,须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本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会议。特殊情况,可以通讯形式或网络形式召开。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提议的,可以临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数的1/3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除名及奖罚;

(五)决定申请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以通讯形式或网络方式召开。

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秘书处代表理事会开展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四)、(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也可以同理事会合并召开,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的,应当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特殊情况,可以通讯形式或网络方式召开,也可以受常务理事会委托,以会长办公会议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

第二十八条  本会负责人经民主选举程序,通过会员(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为专职,从常务理事中经民主选举产生。秘书长也可以由理事会在会员中聘任,聘任的秘书长不是理事和常务理事,但应该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会议。秘书长为驻会专职人员,工资可以由原会员单位发放,也可以由秘书处发放或实行年薪制。

第三十条  本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理事会负责,可成立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专门选举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提名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会负责人候选人的审核把关按省委组织部牵头制定的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工作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党内职务按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会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应当于换届前15日向全体会员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三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自觉接受党组织和有关方面的监督,秘书处或会长应该每年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十四条  本会产生新一届负责人后,应当自产生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履行变更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有丰富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的人员或优秀企业家担任。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善于团结协作,热心公益事业,社会信用良好;

(二)熟悉行业情况,被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

(三)热爱协会工作,有奉献精神;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会长、秘书长不兼任其他社会组织的会长和秘书长。

第三十七条  会长、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不能来自同一个单位。

第三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上述负责人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四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由理事会通过;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一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3人组成,设监事长1名,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人选从本会会员中推荐。监事会的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监事会成员不得兼任本会理事以上职务。不能与协会负责人有近亲属关系。监事会职权是:

(一)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

(二)列席理事会会议,但不具备表决权;

(三)对本会会员违反章程和自律公约,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处理;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实行副会长轮流执会制度,一年一轮换。

执行副会长受会长委托可以履行会长职责。每位副会长联系一个专业委员会或一个方面的工作,副会长执会期间应组织指导各专业委员会至少开展一次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设立名誉会长、副秘书长和专家组,实行聘任制,指导秘书处开展服务工作。

第四十四条  本会按照行业分工不同设立六个专委会,即:

非煤矿山专委会、危化品专委会、烟花爆竹专委会、工贸行业专委会、安全技术服务专委会(含安全培训)、应急救援和消防专委会。

专委会不具备独立民事权益,必须以宜昌市安全生产协会名义开展服务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购买服务;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六条  本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本会会费标准的制订和修改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并获得2/3以上的会员(会员代表)通过后生效。本会会费标准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

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8000元;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个人会员不缴纳会费。

会员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或其他不可抗拒原因,缴纳会费确有困难的,可向本会秘书处提出减免(缓交)会费的书面申请,经会长办公会同意后,可以减免或缓交。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八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严格按财务管理制度执行,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失、准确、完整。

第四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出纳分设。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其它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会收支情况每年向全体会员公开,会员认为本会违法收费或违法开支的,可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

第五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按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组织财务审计。

第五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薪酬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或由常务理事会另行决定。本会与聘用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会员单位派驻协会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可由原单位解决,并不得低于在原单位工作时的标准。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会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六十条  本章程经20208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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