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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04-10 19:05|栏目: 事故教训 |浏览次数:

《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举报工作的指导意见》实施以来,各地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举报工作机制,鼓励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一步营造人人参与安全生产监督的浓厚氛围。近期,应急管理部选取并公布5起各地严肃查处的安全生产举报案例。


案例1:举报查处超量存储烟花爆竹

2024年1月,山东汶上县应急管理局接群众举报,反映某烟花爆竹经营店存在超量储存情况。经查,该经营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载明核定储量为300箱,现场检查发现储量为445箱,超过许可证核定储量,举报属实。上述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汶上县应急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举报人发现并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济宁市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规定,汶上县应急管理局于2024年2月奖励举报人2万元。


案例2:举报查处盗采煤炭资源


2024年1月,新疆托克逊县安委办(托克逊县应急管理局)接群众举报,反映阿乐惠镇某片区存在盗采煤炭资源情况。经查,韩某、王某等人未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情况下,擅自组织人员和设备在该片区私挖盗采煤炭资源。执法人员现场查处28人、涉案车辆15辆、盗采煤炭500余吨,举报属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托克逊县自然资源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并将相关人员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举报人发现并举报私挖盗采矿产资源违法行为,按照托克逊县安委会印发的《托克逊县关于非法盗采盗运矿产资源及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奖励制度》规定,托克逊县安委办(托克逊县应急管理局)于2024年2月奖励举报人1万元。

案例3:举报查处瞒报事故

2023年12月,云南盐津县应急管理局接群众举报,反映盐津县庙坝镇某隧道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人死亡,涉嫌瞒报。经盐津县政府批准,盐津县应急管理局牵头,会同公安等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核查处理。经查,该公司于2023年11月发生一起死亡1人的生产安全事故,并隐瞒不报,举报属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有关规定,盐津县应急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另有2名事故责任人员被依法处理。

举报人发现并举报生产经营单位瞒报事故行为,按照《云南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规定,云南省应急管理厅于2024年3月奖励举报人3万元。

案例4:举报查处无证开展特种作业

2024年1月,四川温江区应急管理局接群众举报,反映温江区某食品公司部分机修人员无电工证从事电工维修。经查,该公司某从事电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未按期进行复审,现已失效,举报属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温江区应急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举报人发现并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成都市温江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规定,温江区应急管理局于2024年3月奖励举报人5000元。

案例5:举报查处违规高处作业

2024年1月,山东烟台市应急管理局黄渤海新区分局接群众举报,反映某商场作业人员未佩戴安全头盔和安全绳进行登高作业。经查,作业人员在距离坠落基准面高度约为2.3米处进行卷帘门线路检修,属于高处作业,该商场未按规定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高处作业安全带),举报属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烟台市应急管理局黄渤海新区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举报人发现并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烟台黄渤海新区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规定,烟台市应急管理局黄渤海新区分局于2024年3月奖励举报人5000元。
应急管理部将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督促指导各地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举报工作,调动社会公众参与举报积极性,充分发挥安全生产社会监督作用。


以案普法 |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出租方和承租方均被罚!

近年来,违法发包或出租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导致的事故屡见不鲜。此案例中的科技公司“以包代管、包而不管”等违法违规问题,对涉及出租经营项目、场所、设备的企业具有较好的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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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13日,湖北省南漳县应急管理局对群众反映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原硫酸锆生产线非法生产的问题开展调查。经查,发现该公司已将原硫酸锆生产线租赁给某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生产,该生产线处于生产或间歇生产状态,其生产的最终产品乙酰基扁桃酸等不属于危险化学品,但生产过程中使用的二氯甲烷、乙酰氯属于危险化学品,涉及危险化学品储存,且储存量达到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相关标准规定的限量,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第二条有关规定,应当进行危险化学品储存项目安全评价,但该公司未按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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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1.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某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2.某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未按规定对用于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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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
 

1.南漳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限期改正,给予处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易某和现场负责的直接责任人员李某,分别处1.9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南漳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某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给予现场负责的主管人员池某,处4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9死28伤!坍塌事故案情披露:8次违规扩建

最高人民法院4月2日发布5个依法惩治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在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中,备受社会关注的山西襄汾县“8·29”重大坍塌事故案情被披露,发生坍塌事故的聚仙饭店的实际投资人和经营者祁某华,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曾多次违建扩建

 均无专业设计、工程监理


山西省襄汾县陶寺乡陈庄村西南陶云公路边的聚仙饭店由被告人祁某华投资经营。

1993年,祁某华在未取得集体土地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其家庭承包的责任田上自建两层建筑物,后经多次违规扩建于2016年形成现有规制,包括南房上下二层五间、西平房二间、北房上下五间、南北房之间一层顶部由预制板搭建二层顶部由彩钢瓦搭建形成的双层空间,其中一层空间用于饭店经营(即宴会厅)、二层空间住人,总建筑面积达1157.05平方米。

聚仙饭店历次扩建均由无资质包工头按照祁某华的要求承建或由祁某华聘请亲朋好友自建,扩建活动无专业设计、无工程监理、无竣工验收、无相关资料、无维护记录。祁某华违法占用土地建设房屋期间,两次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未经审批的《集体土地建设使用证》,拒不执行原襄汾县国土资源局下达的处罚决定书和襄汾县人民法院下达的行政裁定书;将未经专业设计与施工、未经过竣工验收的农房用于从事经营活动,饭店开业以来存在证照逾期经营行为。


饭店寿宴中坍塌致29死28伤

经营者因重大责任事故罪获刑七年


2020年8月29日,襄汾县陶寺乡安李村村民在聚仙饭店举办寿宴,预定了25桌宴席。按照当地习俗,寿宴安排早、午两餐。早餐后,数十名村民在聚仙饭店宴会厅内打牌、聊天或者在北楼后院看戏,等候午宴。当日9时40分许,因建筑结构整体性差,承重砖柱及北楼二层屋面荷载严重超载,聚仙饭店宴会厅、北楼二层南半部分和钢结构采光顶棚突然发生坍塌,造成29人死亡、28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164.35万元。经山西省人民政府批准组成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聚仙饭店“8·29”坍塌事故是一起因违法违规占地建设,且在无专业设计、无资质施工的情形下,多次盲目改造扩建,建筑物工程质量存在严重缺陷,导致在经营活动中部分建筑物坍塌的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直接原因为,聚仙饭店建筑结构整体性差,经多次加建后,使宴会厅东北角承重砖柱Ⅲ长期处于高应力状态;北楼二层A区屋面预制板长期处于超荷载状态,在其上部高炉水渣保温层的持续压力下,发生脆性断裂,形成对宴会厅顶板的猛烈冲击,导致东北角承重砖柱Ⅲ崩塌,最终造成北楼二层南半部分和宴会厅整体坍塌。事故发生时,不排除当地八月份强降雨的影响。

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祁某华作为发生坍塌事故的聚仙饭店的实际投资人和经营者,在长达20余年的时间内先后对该饭店进行8次扩建,且均由无资质施工人员在无建筑审批、无专业设计、无工程监理、无竣工验收的情况下盲目扩建,在建筑物工程质量存在严重缺陷、对安全隐患未作全面评估的情况下用于从事经营活动,导致在经营过程中出现坍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危害生产、作业安全,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祁某华长期违规占地,多次违章扩建,且拒不执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处罚决定,在饭店建筑存在事故隐患的状态下,未采取有效措施而经营使用,导致饭店建筑坍塌并造成重大事故后果,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和首要责任,属于情节特别恶劣祁某华多次违规建设且拒不执行有关部门处罚决定,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据此,于2022年4月29日作出判决,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被告人祁某华有期徒刑七年。一审宣判后无抗诉、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对于事故首要责任人

要依法依规从严惩处


对于该案的典型意义,最高人民法院表示,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和稳定工作大局。当前,我国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向好,但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安全生产工作距离法律要求、距离改革发展目标和人民群众期待还有差距,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一些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引发广泛关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人民法院要充分认识审理好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贯彻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坚持依法从严、区分责任、宽严相济总体原则,严格依法、积极稳妥审理好生产安全事故相关刑事案件。对于事故首要责任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关键岗位渎职责任人、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中介组织关键责任人,以及在安全事故发生后授意、决定和积极实施不报、谎报事故情况行为等人员,要依照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予以从严惩处,从严掌握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通过案件审判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到实处。对于事故发生后积极组织和参与救援、有效避免损失扩大,以及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尽力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可以从宽处理。要进一步发挥好刑事审判在创造良好安全生产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方面的积极作用,推动安全生产形势持续根本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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