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底以来,应急管理部组织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消防救援联合执法小分队,先后分赴河北、安徽、河南三省和浙江、福建、广东三省,针对电气焊动火作业、外包外租安全管理、劳动密集型企业安全出口开展专项暗查暗访,共发现问题隐患212条。检查发现,多家企业主要负责人:
履职不到位 不清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七项职责 对电气焊作业安全管理重要性认识不到位 普遍存在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针对发现的问题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
对相关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实施“一案双罚”
/ 企业主要负责人指哪些人?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企业而言,不同组织形式的企业有所不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当是公司董事长和经理(总经理、首席执行官或其他实际履行经理职责的企业负责人);对于非公司制的企业,主要负责人为企业的厂长、经理、矿长等企业行政“一把手”。 应急管理部信息研究院法律研究所副所长代海军
“一案双罚”典型案例
案例一: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2022年4月6日,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江阴市龙腾管件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违法行为:未按规定在开料车间、修片车间两处天然气阀组使用点和丙烷气瓶存放点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开料车间配电箱未按规定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该公司聘请的第三方安全服务公司于2022年3月1日指出9条一般隐患,至检查当日仍有一条未采取措施及时整改;该公司自2021年以来未组织开展有限空间作业应急演练。 上述违法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吴某龙存在两项违法行为:未组织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款和第六款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八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第六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022年4月19日,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零二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江阴市龙腾管件有限公司上述4项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作出罚款人民币18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吴某龙作出罚款人民币4.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 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 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案例二:无证电焊逾期未整改,从重处罚 2022年3月9日,湖北省黄冈市红安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红安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员工王某正在进行电焊(焊接与热切割作业)作业,经查询,王某未取得相应资格,无证上岗作业。红安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该公司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限期1个月内整改到位。 2022年4月18日,红安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复查时,发现该公司已将王某辞退,现场仍有一名员工许某正在进行电焊(焊接与热切割作业)作业,经查询许某也未取得相应资格,无证上岗作业。 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红安县应急管理局责令该公司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人民币1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处人民币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案例三:“问题”作业 2022年3月8日至10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山西省晋中市山西寿阳段王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违法行为:15号煤五采区西翼150506、150508两个采煤工作面在2022年2月26日至3月9日期间同时作业,属于超能力、超强度组织生产;部分工作面甲烷浓度超出设定值,但安全监控系统未执行断电动作,存在系统无法正常运行问题;提供的《150506综采工作面抽采达标评判报告》为虚假报告;矿井人员位置监测系统不具备检测标识卡是否正常和唯一性的功能,导致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无法准确监测矿井人员位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五条,《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十五项,《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四条第四项、第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 第十八条第六项 “其他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 有6条法律责任条款 直接是针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的 1. 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违法行为,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 6.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四)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五条
突出“关键少数”狠抓全员责任落实
牢牢把握企业作为
事故隐患排查整治的责任主体
充分发挥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主导作用
带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落实
全面排查整改重大事故隐患
着力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
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围绕国务院安委会全国重大事故隐患 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要求 各地要积极组织宣传报道 企业主要负责人“五带头”进展情况 01 带头研究组织本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 02 带头落实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发挥管理团队和专家作用 03 带头对动火等危险作业开展排查整治 04 带头对外包外租等生产经营活动开展排查整治 05 带头开展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活动 全国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 正在展开 要在全面落实 安全生产法规定职责基础上 突出抓好以下五项工作 ↓↓↓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