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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安监局印发《宜昌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5-01-06 15:08|栏目: 应急要闻 |浏览次数:

市安监局关于印发《宜昌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宜安监〔2014〕72号

各区安监局,宜昌吉祥烟花爆竹有限公司:

  现将《宜昌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宜昌市安监局

                                            2014年12月31日

      

  

宜昌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宜昌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市政府令第163号),切实做好宜昌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市局决定,从现在起至2015年3月5日(农历正月十五),在宜昌城区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专项行动。特制定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行动,强化安全监管,打击非法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经营活动,在“禁放区”和“过渡区”实现“禁放”,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

    二、主要工作

  (一)开展排查清理。摸 清底数,全面掌握城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布设情况。2015年1月15日前,依法全部注销在“禁放区”和“过渡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的《烟花爆竹经营 (零售)许可证》,且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告,并通报工商部门。对被依法吊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剩余的烟花爆竹,烟花爆竹 批发经营企业要作价回收。

  (二)强化安全监管。将“禁放”工作纳入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安全检查。特别是在元旦、农历小年、除夕夜、正月初七、元宵节等重点时段,加强对城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加油站、加气站以及党政首脑机关等重点部位的检查,督促落实管控措施。

  (三)严格安全准入。对 设在未列入“禁放区”和“过渡区”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要严格审查安全条件。严禁在“禁放区”和“过渡区”设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严禁在集贸市场、小 商品批发市场设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严禁在进入“禁放区”的国道、省道和人员、车辆较多的公路沿线、集贸市场经营烟花爆竹,杜绝烟花爆竹销售“一条街” 现象。

  (四)规范经营行为。烟 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和零售经营点要守法经营。批发经营企业要采购合法合规产品,建立流向登记,不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零售经营 点只能从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不得采购、储存和销售礼花弹等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禁止在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

  (五)加大执法力度。对违规经营烟花爆竹行为要依法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要及时向司法机关移交。开展“打非治违”,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对各种非法违法生产、储存和经营烟花爆竹行为,要依法严厉打击。

  (六)开展宣传教育。以合法经营为主题,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烟花爆竹“禁放”政策,普及烟花爆竹安全知识,公布查处的非法违法案例,增强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提高安全意识。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地、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在城

  区实行“禁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讲政治,顾大局。为开展好专项行动工作,市局成立由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各区局主要领导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局危化科,负责日常工作。各地也要从实际出发,成立相应机构。

  (二)强化措施,落实责任。各地要按照属地监管和“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采取得力措施,切实做好宣传教育、排查清理、违法查处等各项工作,确保“禁放”工作取得实效。

  (三)加强督查,务求实效。专项行动期间,市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专项行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暗访和督查。对责任不落实、行动迟缓、“禁放”工作不力的,要予以通报。对发生事故的,要从严查处。

  (四)畅通信息,及时总结。各地、各单位迅速落实1名专项行动工作联络员,于2014年12月31日前将名单报市局。专项行动期间,联络员要及时将本地区、本单位专项行动工作的开展情况报市局。2015年3月10日前,将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市局危化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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